(2011)丰(汉)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么同成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么同成,唐山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汉)民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么同成,被执行人唐山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地址汉沽管理区西工业区。申请执行人么同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丰(汉)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丰(汉)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