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启东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启东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永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启东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现与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继。故合并后的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启东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应负偿还责任,履行2009年5月4日制作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8)衡桃西民二初字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清偿定做物价款105621.09元,并承担利息损失39755.4元(已计算至2011年8月4日,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3907元、执行费1843元,共计151126.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