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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肖永东与杨凤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永东;杨凤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丽民初字第10号 原告肖永东,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彩虹,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建颖,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凤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东诉被告杨凤岐等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永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肖永东负担。 审判员  储柏森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剑飞 共2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