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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鱼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鱼台县李阁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合作社,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鱼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某合作社。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某合作社诉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艾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