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丰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猛与李纪亮、天津正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猛,李纪亮,天津正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丰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吴猛,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友艳,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纪亮,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功科,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正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粮食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薄连汉,职务总经理。被告丰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荣国大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国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猛与被告天津正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丰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猛负担。审判长  刘挺进审判员  王伯秋审判员  黄丽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