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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恢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铁仁、徐俊杰、刘林付、李利、徐文山、赵继芬、刘相海、刘艳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王铁仁,徐俊杰,刘林付,李利,徐文山,赵继芬,刘相海,刘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恢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姜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铁仁,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徐俊杰,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林付,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利,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徐文山,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赵继芬,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相海,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艳霞,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铁仁、徐俊杰、刘林付、李利、徐文山、赵继芬、刘相海、刘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铁仁于2011年9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元,2011年11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王铁仁玉米4万斤,本案于2011年11月21日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故于2011年12月16日申请恢复执行。2011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王铁仁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案全部义务即28942.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力功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