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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恢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恢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宋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5550元,违约金112400元,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7880元和本案执行费23703元,逾期,被执行人宋浩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因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浩自行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浩迅速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55550元,违约金112400元,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7880元和本案执行费2370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应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被执行人宋浩的有关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浩银行存款240953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24095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