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望民一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望民一初字第01103号原告:夏某,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卫平,安徽省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袁长应,安徽省大雷律师事务所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做当事人工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友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