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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望民一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望民一初字第01103号原告:夏某,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卫平,安徽省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袁长应,安徽省大雷律师事务所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做当事人工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友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