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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中利与被告张彦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利,张彦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杨中利,女,无业。被告张彦平,男,农民。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中利与被告张彦平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中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