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丰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郝红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俊月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丰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大女儿王某甲,已经成年,二女儿王某乙,现年7周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吵架。原告认为多年的争吵使夫妻感情难以维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拆迁所得的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存款和家庭轿车一部,婚生女王宇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非常和睦,最近几个月原告有第三者,我们才开始争吵,原告有第三者我也不愿意和他离婚。我们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结婚,还有一个八岁的女儿。原告所述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0月22日开始同居生活,于1990年4月14日生长女王某甲,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4年5月25日生次女王某乙。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夫妻矛盾,遇事应相互宽容、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共同抚育子女健康成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俊 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小方(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