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张涛、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平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缺乏共同语言。被告长期吸毒赌博,婚后半年其又开始吸毒。被告多次向原告写过保证书,但仍然没有悔改,原告多次劝告均无果,且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现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李甲由被告抚养,女儿李乙由原告抚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其并没有吸毒和赌博。2011年7月其生意周转不开,借了很多账,双方发生争吵,原告遂离家出走。因双方已育有两个子女,表示愿意改正其缺点,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5月3日生育一子李甲,2005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9月26日生育一女李乙。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偶尔发生矛盾,被告有时对原告缺乏关心和照顾,但双方没有大的矛盾。2011年7月左右,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遂离家出走;7月3日被告向原告写有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吸毒品,如果再吸离婚”。被告及亲友多次劝解,希望原告回家与被告和好。同年9月原告回家给女儿过生日,后又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促其和好,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及家庭关心不够,遇事不与其协商,又有赌博吸毒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其并没有赌博吸毒,其所写保证书是因原告逼迫,现其认为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已育有两个子女,双方理应珍惜家庭生活。生活中被告有时原告缺乏必要的关心,致原告不满,但其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所述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被告表示否认,原告对其主张并无充足的证据佐证,故对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对家庭事宜相互沟通协商,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