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8)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09年6月7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200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3日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至嘉善县姚庄镇姚庄村横泾6号-11余中清的租房,从窗户伸手开门进入,在床上窃得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0元。2、2011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至嘉善县姚庄镇姚庄村横泾49号13号唐红燕的租房,扳断窗栅钻入房内,窃得硬币10多元。3、2011年6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至嘉善县姚庄镇姚庄村西西河36号后面周金喜家,从窗户伸手开门进入,窃得银鹭八宝粥1箱,价值人民币30元。4、2011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至嘉善县姚庄镇姚庄村北斜路34号西侧16号邱远方的租房,溜门进入,窃得黑色天语T56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4元。案发后,手机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5、2011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至嘉善县姚庄镇姚庄村横泾8号-11谭涛租房,溜门进入,窃得白色平板“ScnyEricoson”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黄果树香烟半包(价值人民币2.50元)。案发后,手机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6、2011年6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李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万家暖宾馆对面钱力争废品收购站,翻围墙进入屋内,撬开桌子抽屉,窃得现金650元及桌子上黑色小灵通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中清、唐红燕、周金喜、邱远方、谭涛、钱力争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