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焦建顺与李勇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秀,图们市凉水镇东甸村村民委员会,王宪荣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李英秀。被告图们市凉水镇东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图们市凉水镇东甸村。法定代表人姜龙,系该村村长。被告王宪荣。委托代理人解鸿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秀与被告图们市凉水镇东甸村村民委员会、王宪荣之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合计45元,由原告李英秀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