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丁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丁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丁某、丁某某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某、丁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保全其相应等值财产(以保全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国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XX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