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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399-1号原告陈某。担保人黄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某、王某名下价值5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李某、王某名下价值5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竹溪南路18号新兴苑南区X栋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