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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一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2谢民一初第69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希红,吴长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69号原告马希红,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本市人,谢一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山口村锁厂楼1栋602室,身份证号码412828197003142216。被告吴长荣,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山口村锁厂楼1栋602室,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08202880。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希红与被告吴长荣离婚纠纷一案中,马希红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希红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希红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