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