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蒋粉凤与周一平、王松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粉凤,周一平,王松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蒋粉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炯鑫,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一平。被告:王松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路**号38—*号。负责人:赵汝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慧红,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粉凤与被告周一平、王松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处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致本院无法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