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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催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河北钎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钎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催字第00025号申请人:河北钎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甲16号(403、406)法定代表人:李怀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双林,男,该单位职工。河北钎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50005120170194,出票人是陕西海燕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是陕西海鑫煤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0月26日,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1年11月29日申请人因找回银行承兑汇票,现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钎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崇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