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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茂卫与王春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40-1号原告:孙茂卫,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春华,女,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孙茂卫与被告王春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茂卫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春华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春华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