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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瑶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田松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松;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田松,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王明红,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邦凯,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田松与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田松提供担保的陆广凤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98号华业苑二期房屋一套(权证号:房地权瑶字第××号)及王明红名下皖A×××××宝马牌BMW7200HD轿车一辆的查封,并解除对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0元或其名下的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