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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9-11-12

案件名称

韦桂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韦桂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大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桂恩(曾用名:韦桂英),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于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7日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1年10月12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执行逮捕后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中。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桂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韦桂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韦桂恩和蒙某(另案处理)在本屯韦某2家喝酒后到本屯7号的韦某1家玩,因言语不和与韦某1发生矛盾,后韦某1被被告人韦桂恩和蒙某两人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韦桂恩手持木棍朝韦某1的头部击打了两下,致韦某1头部有两处损裂创口。经法医鉴定:韦某2007年6月21日头部受伤评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桂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桂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韦桂恩与蒙某(另案处理)喝酒后到本屯的韦某1家玩。期间,被告人韦桂恩因琐事与韦某1引发口角,后韦某1被被告人韦桂恩和蒙某两人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韦桂恩手持木棍朝韦某1的头部击打了两下,致使韦某1头部有两处损裂创口。经法医鉴定:韦某12007年6月21日头部受伤评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韦桂恩外逃,2011年4月1日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韦桂恩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经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百马派出所多次动员被告人韦桂恩的家属,被告人韦桂恩于2011年10月12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百马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韦桂恩与被害人韦某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被害人韦某1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桂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韦某1的陈述,证人蒙某、韦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大公刑技(2007)伤鉴字第33号韦某1伤情鉴定报告书及韦某1受伤照片,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韦桂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韦桂恩无异议。这些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桂恩因琐事与他人争吵,为解一时之气而手持木棍将他人砸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桂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桂恩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桂恩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桂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桂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 代理审判员  韦丽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农晓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