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张琳与李朝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琳;李朝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滑民保字第11号 申请人张琳,女,2006年2月11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其合,男,1970年12月1日生。 被申请人李朝轻,男,33岁。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朝轻的豫ER82**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万元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朝轻的豫ER82**号轻型厢式货车查封于滑县交警大队停车场院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十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史文军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