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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桃武与阮雄飞、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桃武,阮雄飞,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周桃武,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阮雄飞,男,1973年12月26日。被告:张勇,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桃武诉被告阮雄飞、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桃武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桃武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桃武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周桃武负担。审判员  何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