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桃武与阮雄飞、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桃武,阮雄飞,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周桃武,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阮雄飞,男,1973年12月26日。被告:张勇,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桃武诉被告阮雄飞、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桃武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桃武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桃武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周桃武负担。审判员 何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