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丹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丹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波,丹凤县竹林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8日,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1990年农历正月经土门镇东楼村王书玲介绍与被告李某某订立婚约。1993年2月15日举行了婚礼仪式,1995年2月11日生育儿子王甲,1997年2月14日生于女儿王乙。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争吵打架,特别是被告性情暴躁,经常打骂孩子,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妻子责任。1999年9月原告外出务工,同年农历腊月初被告带儿子王甲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被告音信全无,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王某某、李某某、王甲、王乙户口复印件。3、土门镇高峪村村委会证明、土门镇民政办公室证明各一份。4、李某某、索某某、焦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调查笔录各一份。5、魏某某、王乙证明材料各一份及本院核查李某某调查笔录。经审理查明:1990年农历正月份原告王某某经土门镇东楼村王书玲介绍与被告李某某订婚。1993年农历二月份原、被告在原丹凤县土门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已遗失)。1995年2月11日生育儿子王甲,1997年2月14日生育女儿王乙。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差异,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为子女考虑仍坚持与被告共同生活。直至1999年农历腊月初被告带儿子王甲一起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查找仍无音信,下落不明。现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建立夫妻关系后,双方应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王某某在共同生活中,既经常与原告争吵又打骂孩子,导致夫妻关系不睦。1999年农历腊月初在原告王某某外出打工未在家情况下,被告李某某带儿子王甲离家出走,原告多方查找无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李某某、索某某、焦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调查笔录。魏某某、王乙证明材料及本院核查的李某某调查笔录在卷佐证,现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女孩王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男孩王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孩子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亚平人民陪审员 邢书良人民陪审员 程学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淡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