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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新民化工厂与宁波市北仑区士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新民化工厂,宁波市北仑区士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新民化工厂(组织机构代码:X1012898-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民村老周。代表人:俞海艇,厂长。委托代理人:俞红星,该厂办公室主任。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士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5390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下邵丁家山村。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群、李丹,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新民化工厂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士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民化工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士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5.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新民化工厂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