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某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