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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2011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攀爬阳台窗户进入本市上城区佑圣观路207号丰乐公寓1幢1单元202室被害人周某家中企图行窃。肖某入室后,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妻子发现,肖某在未窃得任何财物情况下翻窗逃离时被被害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全省旅馆住宿人员表、住宿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