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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某甲、施某乙等与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施某乙;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441-1号原告施某甲,南宁市勘测院退休职工。原告施某乙,南宁市减速机厂退休职工。被告黄某,广西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甲、施某乙与被告黄某、刘某、施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甲、施某乙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享有的施某丁名下在广西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60100元股权中的80050元。并为此以施某甲的现金3765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查明,被继承人施某丁与原告施某甲、施某乙为兄妹关系;与被告黄某为夫妻关系。施某丁去世后,双方因债权债务及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本院,经一、二审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施某丁名下在广西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160100元股金权益,由黄某享有80050元股金权益,另80050元股金权益由施某甲、施某乙享有。施某丁与施某甲、施某乙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未作处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施某甲、施某乙因债权债务问题将继承人刘某、施某丙、黄某诉至本院,并申请保全冻结上述判决判定的黄某享有的施某丁名下在广西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60100元股权中的80050元。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甲、施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某享有的施某丁名下在广西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60100元股权中的80050元。二、冻结原告施某甲交到本院的财产保全担保款37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