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贺国忠与李良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忠,李良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贺国忠,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良康,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忠与被告李良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忠撤回对被告李良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国忠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