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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泸州朗格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泸州市朗格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法定代表人周远素,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市朗格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帆,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法院(2010)江阳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市朗格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朗格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1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