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97号原告:王某某,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苏保廷,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某某,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