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知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与白娟妹、苏尔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白娟妹,苏尔銮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307号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显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凌峰。被告白娟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小温。被告苏尔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小温。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娟妹、苏尔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以其已与被告白娟妹、苏尔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