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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60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徐成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徐成六,陈小妹,徐铁军,陈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01-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成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成六,系宁波××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陈小妹。被执行人:徐铁军。被执行人:陈海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甬慈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成六名下有位于慈溪市天元镇省塘头村的楼房一处,被执行人徐铁军名下有位于慈溪市浒山镇三北市场1号楼608室的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成六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天元镇省塘头村的楼房一处【地号为210730048,所有权证号为2003000645】;查封被执行人徐铁军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镇三北市场1号楼608室的房屋一处【所有权证号为01010413】。二、被执行人徐成六、徐铁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