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苠诉被告彭宽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苠;彭宽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589号原告杨苠,女,陕西省人,中学教师,住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被告彭宽厚,男,住宝鸡市太白路,现羁押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苠诉被告彭宽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苠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苠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