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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苠诉被告彭宽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苠;彭宽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589号原告杨苠,女,陕西省人,中学教师,住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被告彭宽厚,男,住宝鸡市太白路,现羁押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苠诉被告彭宽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苠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苠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