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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