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