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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56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柏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郝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699号原告柏某某,男,汉族,1938年1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柏小丽,女,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都市金牛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53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郝某某,男,汉族,2000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