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与王明、代明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王明,代明波,于俊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法定代表人:荆云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爱军,该行职工。被告:王明(370283198301121538),农村居民。被告:代明波(379014197410201510),农村居民。被告:于俊鹏(370283198112062030),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与被告王明、代明波、于俊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