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玉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某、林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玉商初字第15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某、林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6号1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11××**)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朱配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51-6号1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11××**)的抵押、转让、出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华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