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霞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陈璟璜、陈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璟璜;陈泽兴;霞浦县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2)霞民监字第2号 原审原告霞浦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璟璜、陈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霞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1、被告陈璟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人民币33075.83元,并支付按照《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从2009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本金30000元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泽兴对被告陈璟璜上述款项在其同意担保的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陈泽兴承担代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璟璜追偿。 2011年12月8日,本院(2011)霞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原告信贷员马宾勇构成犯罪,案件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