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商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庭根。委托代理人:张学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民强。委托代理人:杜晓鸣、屠骏蔚。上诉人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中,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3元,减半收取5961.5元,由上诉人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孝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