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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鹏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与被告生活中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沟通,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刘某辩称: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表示愿意改正错误,争取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14日生一子刘甲。婚初夫妻关系较好,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2011年12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离意坚决,被告表示双方可以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原告亦应给与谅解,一味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