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豪名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东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豪名建材有限公司,宁波东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35号原告:慈溪市豪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赏国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东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法定代表人:岑利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豪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豪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