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常州燕翔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燕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02号��请人:常州燕翔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382898-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塑化路********号。法定代表人:燕广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眭幼义,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江苏省丹阳市,现暂住江苏省丹阳市。申请人常州燕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1782298的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8月19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航玮婴儿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璐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璐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燕翔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燕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