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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官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马光井与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马光井;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官行初字第15号原告马光井,男,回族,1974年5月2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尹朝德、张晓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法定代表人江凯坤,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中,刘亚芳,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马光井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其他一案,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光井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达成补偿协议,原告马光井遂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光井关于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光井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马光井承担2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李禄清代理审判员  文若钰代理审判员  龚 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