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桑秀青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