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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桑秀青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