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乐发被执行人程远利、刘加福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乐发,程远利,刘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黄乐发,男,193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程远利,男,1933年5月6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加福,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黄乐发与程远利、刘加福借贷纠纷(2002)丰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代理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