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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41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朝晖、李怡与马骥良、范晓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朝晖;李怡;马骥良;范晓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418-2号 原告:李朝晖。 委托代理人:颜军。 原告:李怡。 委托代理人:颜军。 被告:马骥良。 被告:范晓赟。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41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李朝晖、李怡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案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马骥良、范晓赟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1幢1单元2502号、3002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颜军、叶国臻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大道世贸滨江花园2-2号楼3-2001、2002室房屋的查封。 审 判 长  周 琪 人民陪审员  刘建明 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