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乾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商初字第9-1号原告严某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姚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 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怡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