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0)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陈某,汲某,刘某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坚,河北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汲某。原审被告刘某乙。上诉人刘金庆、陈某因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09)丛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该案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09)从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书贵审判员 李存海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