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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0)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陈某,汲某,刘某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坚,河北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汲某。原审被告刘某乙。上诉人刘金庆、陈某因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09)丛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该案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09)从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书贵审判员  李存海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